案情简介:2016年3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陆某,48小时后以涉嫌行贿罪将其依法刑事拘留。事后经了解,陆某涉案是因检察院查处部分官员受贿而受牵扯。
罪名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办案经过:谢律师接受陆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平湖市看守所了解案情,初步断定涉案金额巨大,很可能在五年以上量刑,但其中部分也涉及到索贿问题。该案的特点为基本无其他证据,主要是陆某其本人的口供。另外,辩护人了解到,该案是由检察院反贪局查处官员贪腐所牵扯,而检察院为了破案,一般会对行贿人以特别处理。在综合以上信息后,谢律师让陆某配合检察院工作,实事求是,不要乱说金额,口供需保持前后一致。陆某听取了谢律师的意见,后检察院给予陆某取保候审决定。
处理结果: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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