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于是协议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朱先生拿房屋折价款。按理说,事情的结尾应是很好的结尾。但是办完离婚手续后,张女士因常出差,就没有着急把房产过户。
一个偶然的机会,张女士发现朱先生偷偷将房子过户到他自己名下。经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朱先生是凭借离婚协议书进行产权变更手续的。
张女士看到那份离婚协议书上面赫然写着“房产归男方所有”。 于是张女士把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张女士申请对前夫提供给房管局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协议上的张女士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名,民政局的公章也系伪造。为此,房屋管理局主动撤消了之前做出的“产权变更书”。同时,法庭依法判决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律师点评——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双方须协商对子女扶养及财产做出协议,该离婚协议对于双方是有效的民事协议文本。当有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所以,张女士与朱先生所签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当朱先生未履行时,张女士可以起诉要求朱先生履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离婚过户手续时,应当两人均本人到场或者委托其他人到场协助办理过户,但本案中,不知房屋管理部门错出在哪,只有朱先生一人到场就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所以,即使房屋管理部门凭借有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其仅有一人就能把两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到一人名下也是有错的。(午报记者 博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