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问答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事务所简讯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 交通事故 | 借贷纠纷 | 损害赔偿 | 知识产权 | 房产纠纷 | 劳动争议 | 法律顾问 | 见证公证 | 委托流程 | 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新闻搜索
问答搜索
关注排行
· 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 毒杀鸟类近千只构成非法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庭审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推荐律师
孙晓明
  孙晓明律师
手机:18767389100
最新更新
· 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 双方同意结婚旦女方家庭不...
· 借款人欺骗担保人说已经还...
· 偷盗案件,三次左右。法院...
· 请问一下,电瓶车没有闯红...
· 你好,我想问下房子合同问...
· 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而无力...
·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
· 醉驾案件也会无罪?酒精鉴...
· 殷某涉嫌强奸案,检察院未...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组织卖淫罪
浙检(会)《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年)
发布日期:2010-12-10 浏览次数:2381 次
浙检(会)《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年)
浙检(会)研〔201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 安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 
 
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的会议纪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010年7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6、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三、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的,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有引诱、教唆、欺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借贷纠纷损害赔偿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劳动争议法律顾问见证公证委托流程法律咨询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Copyright © 浙江省海宁律师网 孙晓明 殷林杰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手机号码:18767389100(孙) 18267389862(殷) 在线QQ:597806755
浙ICP备17039782号 技术支持:浙江省海宁律师网 管理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