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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0-08-28 浏览次数:1830 次

浙检研〔2006〕19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

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9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六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九月八日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

送:省人大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

本院领导,各部、局、处、室,机关党委。    (共印170份)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06年9月11日印发                         校对:邓楚开

 

浙江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我省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管理扣押、冻结款物工作中的职责,统一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扣押、冻结款物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办案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二)接收相关单位移送的扣押、冻结款物;

(三)暂时保管未移交的扣押、冻结款物;

(四)及时与行装部门办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确认和移交入库手续;

(五)将需移送、退还的扣押物品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

(六)对扣押、冻结款物进行建帐管理,于每年的五月、十一月统计本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结存数,与行装部门核对,及时处理积存的扣押款物;

(七)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

(八)其他应由办案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警务部门协助办案部门办理大额扣押款的提取及扣押物的移送工作。

第六条  行装部门是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统一管理,行装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集中妥善保管,为办案部门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扣押、冻结款物资料;

(二)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确认、移交、处理手续;

(三)将有处理决定的扣押款和扣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及时上缴国库;

(四)对扣押、冻结款物进行定期核查,每年五月、十一月向办案部门提供扣押、冻结款物的结存情况,年终将年度有关情况通报监察室;

(五)其他应由行装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是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相关资料档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条  监察室是扣押、冻结款物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办案部门及时清理扣押、冻结款物,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扣押款物的保管

第九条  办案部门接收相关单位移送的扣押款物或直接扣押款物,须填制《      人民检察院扣押款物清单》(以下简称《扣押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统一保存,一份交被扣押人,另两份由保管人确认签名后一份附卷、一份保管人留存。

第十条  办案部门移交扣押款时,持《扣押清单》到行装部门扣押款物专管员处办理确认收款手续,专管员根据“现金缴款单”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款收据”;通过银行转帐的,专管员确认到帐后开具“检察机关暂扣款收据”,收据由办案部门交给交款个人或单位。专管员在《扣押清单》“接收人”栏签名。

同一案件扣押款在较长时间内分期扣押的,办案部门应在每一次交款时向专管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行装部门对扣押款的全部收支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开设扣押款专户,负责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对于扣押款及其孳息,行装部门专管员应逐案设立明细帐,如实登记,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移交扣押物时,应列明物品的名称、规格、特征、质量、数量,需封存的扣押物应使用统一的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移交人和接收人(专管员)应按《扣押清单》共同清点、核对后,双方在《扣押清单》上签名,并注明移交日期及物品所属案件编号。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及其他不宜、不能移交的物品,由办案部门拍照存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需移交行装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对扣押的物品,专管员实行编号管理、定点存放,并应建立体现扣押、保管、处理整个流转过程的明细台帐,建立专用卡片,做到一案一帐,一物一卡。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扣押款物时,办案部门须填制《      人民检察院处理扣押款物清单》(以下简称《处理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统一保存,一份交接收单位或个人,另两份由保管人确认签名后一份附卷、一份保管人留存。

第十六条  处理扣押款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上缴国库。办案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由行装部门统一办理上缴国库手续,并将缴款书复印件交办案部门附卷。

(二)随案移送或移送主管机关。办案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由行装部门统一办理扣押款转帐事宜,并于三日内向办案部门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

(三)返还发案单位。办案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由行装部门统一办理扣押款转帐事宜,并于三日内向办案部门提供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

(四)返还当事人。需收款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处理清单》上确认签字,继承人、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应提交有效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签章后,专管员将扣押款返还。

办案部门未能提交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中对扣押款未作明确处理规定的,需由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处理清单》未能全面反映该当事人已发生的扣押款收缴处理情况的,专管员有权要求办案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拍卖或变卖扣押物品事宜由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拍卖领导小组由分管行装部门的院领导任组长,办案部门、行装部门、监察室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十八条  处理扣押物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上缴国库。办案部门提供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与行装部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经估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重新交行装部门,由行装部门上缴财政,并将缴款书复印件交办案部门附卷。

(二)随案移送或移送主管机关。办案部门提供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到行装部门办理出库手续,验收无误后,办案部门负责将扣押物品安全送达相关单位。

(三)返还发案单位。办案部门提供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协同领物人到行装部门办理出库手续,验收无误后返还。

(四)返还当事人。办案部门提供法律文书和《处理清单》,协同当事人到行装部门办理出库手续,验收无误后返还。

办案部门未能提交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中对扣押物未作明确处理规定的,需由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处理清单》不完整的,专管员有权要求办案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冻结涉案存款、汇款以及解除冻结,须将《      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书》副本复印件交行装部门专管员。

第二十条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之外的原因而撤销案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由办案部门直接通知冻结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并将通知的复印件交行装部门专管员。

第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中死亡,其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由办案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并将通知的复印件交行装部门专管员。

第二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去向清单,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存入内卷。

第二十三条  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完毕后,应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并附《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表》,详细列明每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该办案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存入内卷。

第二十四条  办案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案卷,均需在案卷的最后一页附上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和《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监察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列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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