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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9-10-10 浏览次数:2483 次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
  【发布日期】1997-10-28
  【生效日期】1997-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
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能否构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2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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