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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有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10-10 浏览次数:2551 次
民间借贷在农村比较普遍,因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了一些规定:
  1.不得收高利息。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属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2.不许“利滚利"。在借款时须将利息扣除,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要有书面凭证。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最好就借贷的金额、利息、期限、责任等内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以免口说无凭。有条件的,还可办理借贷公证。
  4.选择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
  5.不得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这种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6.不能非法收贷。不能采取“人质索债"、“武力索债”,等非法途径收贷,可通过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7.注意诉讼时效。当你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应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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