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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0-02-22 浏览次数:3920 次
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一审判决,黄松有被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透露,黄松有因其法官身份,故被法院从重判处。黄松有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律师称,最终是否上诉尚待研究。

  8点30分,小雨。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法院审判厅外依旧警戒森严、大厅外也拉起警戒线。8点50分,宣判结束,十多辆警车载着黄松有驶离。随后,辩护律师等多人也迅速离开。

  黄松有案经最高法院指定,由廊坊中院管辖。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黄松有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当日并未宣判。

  为黄松有提供辩护的是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

  经审理查明,对黄松有的指控共有两项:受贿罪、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390万余元,被指控受贿;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被指控贪污。

  公诉人指控,黄松有共分5次收受了390万元受贿款,前四笔分别是30万港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贿人分别是广东四位律师。最大的一笔受贿款项是300万元,行贿人是陈卓伦。陈卓伦与黄松有是亲戚关系,广东一个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上诉到最高法院,陈卓伦是代理律师,找黄松有帮助协调,最后案子调解结案,陈卓伦给黄松有好处费300万元。

  另外,1997年,当时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允许开公司、办企业,湛江中院也有个“三产”,专门承担法院的拍卖项目,由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承包经营”。当时,湛江一个拍卖公司通过关系找到黄松有,要求“承揽”法院的一个重大拍卖项目,经黄松有批准,这个标的过亿元的拍卖项目交给了这家拍卖行。成交后,这家拍卖行给湛江中院“回扣”近千万,经中院党组研究,将其中的308万给“三产”,名义“支持下属法院”。但这308万元被黄松有和承包“三产”的法院工作人员等三人分了,黄得120万元。

  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定。

  庭审时,控辩双方曾针对黄松有涉嫌“一罪”(受贿罪)还是“两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引起激烈争辩。黄松有自己也曾辩称,受贿款中一笔10万元指控是“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

  另外,对贪污120万元的指控,黄松有对定性“提出不同意见”,称公诉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是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黄松有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这笔120万元应归以受贿罪论处,“那308万都不是法院的,都是拍卖公司的,是好拍卖公司给黄松有的‘好处费’,不构成贪污”。

  庭审时,辩护律师称,黄松有在中央纪委“双规”阶段,主动交代了一些受贿行为,属于自首。据了解,对于上述事实,一审判判决均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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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松有简历 

  黄松有1957年12月生,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1978年,黄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3月起,历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1999年6月,黄松有调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2002年12月晋升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除此以外,黄松有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2008年10月15日,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的黄松有被带走调查,成为自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13天之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对黄松有被免职的原因未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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